本报讯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日前,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曹县某银行一客户经理袁某爱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曹县农商银行违法所得422.08万元。
为了违法发放贷款,他一再夸大造假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爱于2011年至2014年,在担任曹县某银行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的贷款发放条件,编造虚假贷款理由,隐瞒贷款用途,不经调查,先后向钱某朋、田某初等69人发放贷款共计1052.5万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催收追回范某廷、郭某林等三人贷款合计40万元本金及利息,其余贷款本息仍未予归还。
据被告人袁某爱供述,其从2003年12月任梁堤头信用社客户经理,2011年4月到仵楼分社任客户经理,主要职责就是负责揽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催收贷款。其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有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有时候自己造好假手续以他人的名义贷款由自己使用。因为当时其名下发放的贷款比较多,好多贷款不能及时归还本息,其为了工作成绩,面子上好看,就用这些贷款替别人归还了利息,一般都在事前给别人电话通知说明情况。
对于上级考核要求,袁某爱都按照程序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贷中考察、贷后检查,但大都流于形式,没做实质性的工作,一切都是为了贷款工作的方便。比如涉及借款户经济收入的情况,大部分要夸大收入,与授信数额相匹配,否则无法顺利办理贷款手续;还有一些贷款的用途也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怎么方便办理贷款怎么填写。上述69人的贷款都是经袁某爱发放的,没有遵守贷款发放的条件和流程,都是违法发放的贷款。
违法放贷、骗取贷款、挪用资金三罪并罚
另据查,袁某爱在担任梁堤头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于2012年至2014年,将借款人李某中等4人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420810元不归入银行还贷账户,由自己使用,至案发仍未归还。
此外,袁某爱于2014年6月份,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以承包土地为由,以欺骗手段从仵楼信用社贷款380万元,至案发仍未归还。
曹县法院认为,袁某爱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袁某爱在任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借款人用以还贷的资金挪作他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袁某爱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日前,曹县法院一审判决袁某爱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违法所得 422.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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