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山东大帝环能建材有限公司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进盐产品二十七点五吨。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作出《东盐政处罚字[2015]006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盐产品二十七点五吨;2、罚款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根据《山东省盐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特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可在本公告期满六十日内向东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东明县盐务局
二 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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