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600000热线消息(记者 朱静)“前段时间,我在城区某汽车4S店看中了一款轿车,当场交了1000元订金。后来因为资金困难,决定暂不购车,但4S店却不给退订金,这可怎么办?”近日,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
7月中旬,刘先生在菏泽开发区某汽车4S店看中了一辆某品牌轿车,当场交了1000元订金,并且签订了购车协议。几天后,刘先生因经济困难,难以凑齐购车款,遂找到经销商说明情况希望退回订金。经销商却以已经签订购车协议并且已向厂家发出订单为由拒绝退还。
8月初,和商家协议不成,刘先生来到菏泽开发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经调查,消协工作人员了解到刘先生反应的情况属实,遂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消协工作人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又查看了汽车销售商为刘先生开具的收款收据。收款单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购车协议上写的也是“订金”。通过给汽车销售商讲解相关法律条文,销售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同意给刘先生退还订金。
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订金”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含义上的差别却很大。“订金”可视为 “预付款”、“诚意金”,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而“定金”则不同,它具有法律效力,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就会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就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刘先生交的是“订金”,所以有权要求经销商返还。
昨日,牡丹晚报记者再次获悉,汽车销售商已将订金退还给了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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