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 力)为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营造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5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提高全市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并扩大享受范围,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
根据要求,从2015年起,菏泽市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市劳模每人每月160元;1979年以前 (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向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下一步,菏泽市将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重点面向职工老劳模、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劳模、农村老劳模做好帮扶工作,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使劳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在职在岗劳模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1倍,对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帮扶救助。自201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市劳模困难帮扶专项资金50万元,市总工会每年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市劳模实施帮扶。
对企业劳模,菏泽市将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对目前在职在岗的市级以上企业劳模和今后获得市以上劳模称号的企业劳模,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或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对已经退休的企业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其荣誉津贴每月再分别提高200元和160元,对已经退休的企业市劳模荣誉津贴每月再提高80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调整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市劳模待遇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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