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牡丹区质量监管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接投诉后,执法人员在调解中,超市方表示愿意收回该板牛奶,但仍以该牛奶尚未过期为由拒绝给予其它赔偿。
执法人员遂告知超市负责人,国家工商总局有规定:“督促商场、超市等企业针对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同情况的食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而超市没有把即将过期的牛奶做任何特殊标示,导致消费者误买。
最终,超市方承认工作有疏漏,经调解给予投诉人100元的经济补偿。
市场监部门工作人员提醒,临期食品,是指即将到达食品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属于安全食品的范围,如超市的“临期食品专柜”销售的即是临期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经营商家也要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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