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11日,万秀法院审结一起乘客包车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承运人和保险公司被判向乘客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原告梁××与朋友包乘某运输公司的大客车前往贺州市旅游。由于驾驶员岑××不注意路面情况,当车辆在通过黄姚至昭平裕路大桥施工中的水泥台阶时,发生致梁××九级伤残的交通事故,梁××住院治疗至今年5月。
法院审理认为,岑××和某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但在途中致原告身体受伤,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运输公司对该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同意在其承保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李棠在 汪瑞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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