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岸群实习生柏菁)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2013年2月1日起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后,自治区物价局对此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和我区补充的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限价进行了调整。2月21日上午,记者跟随市物价局监管中心的工作人员走访了解了贺州市的一些零售药店对药品零售价格的调整情况。
在走访中发现,部分药店对少部分药品进行了调整,但未能全面对降价药品进行调整。为此,市物价局监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求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即时对新调整的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否则按照规定对不实行价格调整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等进行处罚。
此次药品价格调整后,贺州市三县两区(管理区)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通知》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并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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