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贺州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三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贺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在贺州市工作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
二、政协第三届贺州市委员会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市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六、市直处级单位一名主要负责人;
七、部分中直和区直单位、市直大中型企业一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强优企业负责人;
八、大中专学校一名主要负责人;
九、在原地区、市四家班子担任过主要领导职务和在原人大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过的离退休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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