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星 绘
今报记者廖艳明 通讯员张弦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一旦……商家概不负责”……在酒店、剧场、旅行社等处消费时,市民随处可见类似的声明。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商家便理直气壮地表示已经“有言在先”。昨日,记者从柳州市工商局获悉,2015年,他们在各类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多次进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企业1697家次,查处众多隐藏在合同中的“猫腻”,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健身馆:
“最终解释权”被终止
柳北区雅儒路一家健身馆,商家以各种优惠折扣,吸引市民来办卡,并登记注册成为会员。商家让消费者一次性预交成百上千元的年费,以此长期留住消费者。
2015年上半年,柳州市工商局柳北分局执法人员上门检查发现,该健身馆的会员协议及会员卡上分别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健身会所保留在不预先通知情况下变更条款或收回此卡的权利”等条款。
据悉,该健身馆从2015年4月8日开始,在其发售的会员卡上一直都标注有这样的条款。5月26日,工商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合同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后,工商部门对其罚款8000元。
在柳北区北雀路一家剧院,会员金卡办理须知告示牌及现场的会员卡上,同样有“剧场拥有对会员条例和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字样。据统计,该剧场为消费者办理会员金卡共计9000张,社会影响较大。但事后剧院也主动改正,工商部门对其罚款3000元。
释义:《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不能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地产商:
“定金不退”不合理
2015年6月,工商执法人员来到跃进路一家售楼部检查售房合同。在一份房屋认购书上,写有“如乙方(指购房者)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足应交购房款,则视为乙方放弃认购并严重违约,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另行处置乙方所认购的房号而无须另行通知乙方。”
执法人员称,地产商在条款中仅设定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而对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存在主观故意。
调查发现,该地产公司2014年10月份开始设计使用该认购书,并与购房者签订60份认购书。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地产商改正合同违法行为。因财务账目,获利无法计算。工商部门对其进行罚款8000元。
释义:《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都是对等的,条款中应该明确若地产商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旅行社:扩大“不可抗力”免责
中山中路一家旅行社,提供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经营服务等。2015年4月,柳州市工商局城中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一份贺州的旅行资料,行程补充协议中写着“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塞车、塌方、车辆故障等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或无法按约定行程游览,旅行社协助解决或退还未产生的费用,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客人自理,旅行社不负责赔偿责任。”
该旅行社成立于2015年1月,一直沿用印有以上格式条款的合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对其罚款5000元。
释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战争、政府禁令等。而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导致损失,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该旅行社将“车辆故障”纳入其中,是对“不可抗力”作任意扩大解释,也扩大了自身免责范围。由此,因车辆故障造成的损害后果,旅行社不能免责。
影楼:“物品丢失不负责”不行
2015年4月,执法人员来到柳新街一家婚纱摄影楼进行检查发现,影楼“价格表”的备注说明中印有“拍照期间贵重物品自行保管,意外遗失公司概不负责。”
工作人员解释称,这只是想让顾客重视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并无他意。执法人员则表示,没有发生财物丢失事件,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一句温馨的提示,一旦财物丢失,商家就会称已经事先告知,推卸责任。
执法人员责令其整改,并对影楼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在柳太路一家汽车维修店,同样贴有“请用户自行将车辆内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等内容,被罚款500元。
释义:影楼、宾馆等经营场所,应当对消费者尽到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不得以通知、告示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的规定。同时,“概不负责”也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免除自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银行:剥夺借款人的选择权
2015年5月,柳州市工商局市场科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柳州一家银行使用的贷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上,均写有“凡因本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人员称,提起诉讼有多种选择,银行只限定这两种对自身有利的可选项,是对借款人的不公平,侵害了借款人的自主选择权。银行工作人员则解释,这是总行统一使用的合同,他们一直都是这样使用,没出现过问题。对执法人员所说的侵权行为也不认可。
此外,该银行还强制代为购买财产保险,不管借款当事人是否自愿,将保险费转嫁给借款人。
执法人员多次解释,银行答应向总行提议进行整改。工商部门对该银行罚款5000元。
释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起诉等五种途径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起诉。工商部门提醒大家,产生争议,协商不下,千万不要只听银行单方之言,草率地直接走诉讼程序,可先向工商及司法部门咨询。
工商:
40个案件罚款10余万
柳州市工商局市场与合同规范管理科科长唐立振介绍,2015年,他们重点对银行业、旅游业等投诉较多的行业进行了整顿。在各种服务、购物相对集中的区域,工商部门还对相关商家进行了约谈。2015年,工商部门约谈了117家次企业,涉及手机、旅游、娱乐、餐饮等行业。
整治格式合同,除了约谈警告,还要加大执法力度,进行集中整治。2015年以来,柳州市工商部门在合同整治工作中,共检查企业1697家次。部分企业拒绝自查自纠,或整改后仍然存在问题的,工商部门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共立案查处格式条款合同违法案件40件,罚款10.23万元。
针对以上消费者可能经常碰到的“霸王条款”,唐立振也希望市民增强识别能力。
规范整治合同格式条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今年,工商部门仍然会对涉及民生服务的行业,进行重拳出击。遇到此类霸王条款,大家也可拨打12315举报,一经证实,商家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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