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雷倩倩
3月2日,自治区工商局和广西消委会根据当前消费热点、投诉突出问题,联合发布2015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汽车、房产、老年人消费、预付消费等多领域,包括4S店使用非原厂零配件维修汽车、房产公司无预售许可证“大胆”售房、淘宝会员商家为提升信誉“刷单”虚构交易额等。数据显示,全区工商部门2015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6万件、举报2362件。
案例一:
“老年人健康课堂”夸大宣传
案情:2015年4月12日,83岁的唐先生参加了南宁市中宏食品行举办的“老年人健康课堂”。唐先生受其宣传影响,共购买4160元的保健品,并获赠品床垫和保温杯。他睡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床垫并不像商家说的那样能治疗失眠,感觉受骗上当,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要求,遭拒。
结果:该商家存在涉嫌虚假夸大宣传商品保健功能的行为,消费者获得4160元全额退款。
案例二:
4S店违约用非原厂零件修车
案情:2015年2月15日,消费者吴先生自用的雷克萨斯轿车发生事故,由于当时柳州市没有雷克萨斯4S店,按照保险公司推荐,吴先生将车辆送至柳州市金斯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并要求更换雷克萨斯原厂配件,双方商定维费用3.53万元。事后,吴先生发现该车所更换的零配件不是雷克萨斯原厂件,要求商家重新维修,遭拒。
结果:商家承认,维修过程中,向消费者谎称的港澳正品雷克萨斯配件,实为网购非原厂产品,最终同意将该车送至南宁的雷克萨斯4S店重新维修。商家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被处以2.5万元罚款。
案例三:
销售假冒名酒赔偿上万元
案情:2015年6月18日,王先生来到桂林市象山区食品批发城旭升酒业,花3300元购买了6瓶五粮液52°白酒,后发现该酒外包装极为粗糙,疑为假酒,于是投诉,并提出10倍赔偿的要求。
结果:经调查,该店所售白酒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家退还消费者购酒款3300元,并赔偿1.25万元。并由工商部门处以罚款1.32万元,侵权白酒被没收。
案例四:
摄影室收押金后换了地址
案情:2015年下半年,梧州岑溪市“乖乖秀儿童艺术摄影室”在开展套餐预付款方式的促销活动中称,预付100元押金,可免费拍照6张,拍照后,预付押金可退回,多拍部分另行收费。该摄影室先后收取了1100余人的押金、套餐预付款共13万余元。2015年底,由于摄影室无法续租原租赁店铺,变更经营场所未及时告知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跑路”,引发大量投诉。
结果:经调解,600余名消费者领回商家退款8.7万余元,400余名消费者愿继续接受“消费套餐”服务。
案例五:
租赁公司不按约退还押金
案情:2015年7月27日以来,北海众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先后遭16名消费者投诉,称其不按合同约定退还租车押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果:经查实,该公司无正当理由却不按约定退还消费者租车押金,涉案金额达2.23万元。最终,该公司将押金悉数退还给16名消费者,并被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六:
地产公司无预售许可证售房
案情:消费者张先生等8人分别于2013年、2014年从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并签订了《职工市场合作建房合同书》,付房款240万元。2015年7月,8名购房者以“三润公司”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要求退还购房款,经协商,双方于2015年9月13日达成协议分三期退款。第一期64万元退款履行后,8名购房者以“三润公司”和房产中介联合以避税款等名目,收取商品房标价以外的费用不合法为由,于9月25日诉至法院。“三润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第二期款项,双方争执不下。
结果:经多方联合调解,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涉及还款金额约合人民币176万元。
案例七:
销售过期农药致瓜农失收
案情:贵港市港南区勇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按农药供应商吴某的农药配方,对其所种植的香瓜进行农药喷洒后,发现80亩香瓜叶子全部干枯变黄,致香瓜失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
结果:经查,吴某涉嫌销售过期农药,其农药仓库被查封,瓜农获赔20万元。
案例八:
电热水器漏电致人身亡
案情:2015年2月12日,莫先生在兴业县石南镇金福麟电器店购买了某品牌电热水器。当日,商家安排人员上门安装并交付使用。2月23日,其妻在使用该电热水器沐浴过程中,发生漏电触电事故,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莫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并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51.74万元。
结果:经调解,销售店家、区域经销商和厂家共同一次性支付给消费者30万元补偿款。
案例九:
淘宝商家虚构交易额被罚
案情:2015年8月28日,贺州市工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淘宝会员“月光爱亭”经营的“山中白云烟台樱桃店”网络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开展“车厘子好评返现”活动中,通过以“刷单”形式虚构交易额,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误导消费者,涉案金额4435.2元。
结果:经查,该商家行为构成了“虚构交易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被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十:
农资店自设条款免除责任
案情:2015年3月24日,来宾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罗某经营的农资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店正在对外销售玉米、水稻等农作物种子,在其中一些种子的外包装“购种说明”或“注意事项”中分别标注有:“购种凭证、种子包装袋及内附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由用户承担责任”或“购种发票、种子包装袋保存不全或不符的,不属本公司赔偿范围”等相关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内容。
结果:工商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并最终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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