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丙龙客户:
你于2014年8月12日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小区阳光金水湾25栋3单元1002室及地下室25栋3单元302号,并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于2014年8月14日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房管局备案合同编号:YS0003719、YS0003721)。但截止登报之日,你未按合同约定前往我公司支付购房款,我公司根据你签署合同时预留的地址、联系方式及工作单位等信息多次跟你取得联系,办理相关后续房屋手续,但至今你本人一直未来办理,根据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我公司决定单方解除该购房合同,并保留按购房合同之约定追究你违约责任的权利。
嘉峪关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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