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湖于2004年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富民街区5栋3-3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嘉国用(2004)字第3183-3-5号,同年,取得了嘉房权证市字第31860号《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4月赵湖将其住宅过户于曹瑞乐、刘金林。曹瑞乐、刘金林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嘉峪关市房权证嘉市字第00112013、00112014号。2017年5月,依据刘金林、曹瑞乐申请,为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特此公告。如有异议者请于公告发布15个工作日内向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我中心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为刘金林、曹瑞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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