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朱玲 王继禄)6月21日,记者从市城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当日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嘉峪关市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被告人常某某一审公开宣判,以拒执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了解,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6月8日被抓获并予以逮捕。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市城区人民法院判令常某某、包某某连带赔偿陈某各项损失310236.68元。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常某某仍拒不履行债务,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常某某不但隐匿行踪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而且将其一套房屋抵账给他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未立案,陈某遂以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该院提起自诉。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某某亲属已将涉案执行款全额转至法院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判决宣告前积极履行执行案款并取得自诉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常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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