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国内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12个月内提出。国外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授权证书18个月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专利奖励,可以随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峪关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
(三)代理费需提供省内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收据原件,申请费、年费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应收费收据原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
(五)代理他人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专利资助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除代理费、申请费和年费发票外,其他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奖励,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峪关市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授权证书,有国外专利申请的应出具相应的专利授权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退回;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的专利资助、奖励资金,采取依法审核,及时兑现的原则。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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