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青岛乔伊丝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岛乔伊丝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扬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再创实业公司、青岛扬帆广告公司、青岛亚拓贸易有限公司、杨国华、于民钢、杨丽华、杨建华:
根据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潍坊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007年 12月 10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潍坊创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将对 2001 年公司字第019号,2001年公司字第114号《借款合同》项下对借款人青岛乔伊丝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享有的共计2 笔的贷款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潍坊创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请上述债务人向债权人潍坊创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潍坊创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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