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阳(身份证号370104196104281911)与刘瑞忠(370111195404133530)分别于 2009年8月26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条款》及 2009年 10月20日签订《补充条款》(二),约定:吴振阳将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发祥巷路2号楼2单元 1106户卖给刘瑞忠。
截止 2016年10月14日,吴振阳在穷尽一切办法后仍无法取得与刘瑞及家属的联系,所以吴振阳有理由相信,在其履行完毕办理房产证的先合同义务后,刘瑞忠也无法完成支付购房余款的后合同义务。
因此,为了维护吴振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自 2016年 10月14日起解除吴振阳与刘瑞忠 2009年8月26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条款》及2009年 10月20 日签订《补充条款》(二)。
特此公告!
吴振阳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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