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3月28日讯 (记者鞠鹏)拆迁的事儿到底有哪些部门负责?老百姓认为补偿不合理该怎么办?被征收的房屋到底由谁来评估?日前,济南市城乡建设委、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法制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透露了详细规定。
征收补偿方案得听老百姓的意见
新规定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做好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并依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批,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论证后应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自动拆除违法建筑可按拆除成本奖励
根据新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对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因政府原因造成的未登记房屋,应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被征收人主动自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拆除成本进行奖励。
此外,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维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征收前先落实安置房源
新规定明确提出,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法》)第42条规定的安置房源,应当落实。
什么是“42条规定的安置房源”呢?据悉,《市拆迁办法》规定,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套型设计应当满足被拆迁人对房屋建筑面积的不同需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产权明晰,无权利负担,并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确定。就地安置的房屋应具备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异地安置的房屋应是新建房屋,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确权登记的条件。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在协议中明确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根据新规定,征收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和确定的征收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评估价格的公平、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价格权利救济途径须公布
新规定提出,市房屋征收部门须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权利救济途径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并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据悉,新规定共20条。征收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这一新规定。
新规定自2011年3月21日施行,该规定未涉及的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搬迁奖励费、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未尽事宜,仍执行本市现行规定。新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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