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彤彤)
在购买商品房时,不少市民都会约定违约事项。但千万不要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了,因为有市民因忽视追索时效,险些让违约金打了水漂。
市民吴先生从济南一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8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0年8月20日给吴先生办理房产证,但时至今日,房产证仍没有着落。吴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立即为其办理房产证,并根据合同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但开发商一拖再拖,吴先生非常着急。
近日,无计可施的吴先生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中心在调解纠纷时得知,开发商建房的手续并不齐备,还需要补办相关手续,因此迟迟未能为吴先生等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关于吴先生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需要特别小心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在吴先生的案例中,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0年8月20日之前办理房产证,如开发商不能按期办理房产证,应支付购房者房屋总价1%即8000元的违约金。因此,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0年8月20日起算。到目前为止,开发商违约已经一年半,吴先生只剩半年的时间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不注意诉讼时效,再过半年,吴先生的违约金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或是仲裁机构的支持了。
(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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