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敏
制图邢念杰□本报记者 徐敏 通讯员 杨阳 杨克军
贪图高额利息和“好处费”,济宁某建筑公司经理将公司百万存款存入朋友供职的银行,约定3个月内不查询、不取款、不转账,从而自己可获得高额“好处费”。然而没想到却卷入一桩票据诈骗案中,不仅高额利息没捞到,存款本金也差一点儿泡汤。近日,槐荫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桩存款合同纠纷案,法官在依法判决银行还款的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警惕“飞单”风险,莫贪小恩小惠。
到银行存款百万竟被“约法三章”
张经理为济宁某建筑公司经理,200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济南市槐荫区某银行的职员高某。偶然的机会,高某得知该建筑公司正好有一笔闲散资金要存入银行,就极力怂恿张经理将钱转入自己供职的银行,不仅帮自己完成存款任务,并且许诺支付3.7%的月利息。张经理听后,觉得高某的提议百利无一害,就爽快地答应下来。
而等到张经理来济南办理存款业务的时候高某告诉他,获得高息是有要求的,要求 3个月内不查询、不取款、不转账。张经理听到这样的“约法三章”,顿时觉得不妥,刚要拒绝存款,却被高某神神秘秘地拉到一旁,低声许诺事成之后付给他一定的“好处费”。受到高额利息和好处费的诱惑,张经理也没有深入追究,当即在该银行开立一般账户并转入100万元。
百万存款存入第一周就被取走
3个月之后,因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张经理来济南转账。高某见到张经理后,将早已准备的“好处费”塞给他,并面露为难之色,表示自己的存款任务没有完成,让张经理等几天再取。张经理拿了好处费,又碍于朋友的颜面,不再强行取款,不料这样一拖就是半年。半年内,张经理曾经数次催要存款,都被高某用这种方法挡了回去,在此期间共收取好处费25万元。事后张经理回想前因后果,觉得事情不对头,再次来银行取款,这才发现存入账户的100万元现在只剩下不到1000元。这笔巨额存款早在存入银行的第一个星期就基本被人取光了。张经理找高某询问此事,才发现高某已经被公安机关逮捕,立案侦查。
原来,早在一年前,高某就伙同朋友李某实施票据诈骗,高某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以许诺高息、支付好处费的方式拉拢客户存款,李某则负责伪造客户公司的印鉴转移存款,用于自己生意的周转资金,再用生意所得支付客户的高额利息。在该建筑公司之前,已经有数十家公司被骗走存款。对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判处李某、高某等人无期徒刑,同时判决从张经理处追缴的赃款25万元及其他赃款发还被害单位银行。
案子判了,百万存款却难要回
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该建筑公司的百万存款却始终没有着落。公司的新经理刘先生几次三番找到银行催要还款,都被银行拒绝。银行认为原来的经理张先生在犯罪分子转移存款的一系列行为中存在放任、默许和配合之嫌,在存款本金被骗方面存有重大过错,因此拒绝还款。双方几度争执不下,投资公司将银行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归还存款。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该建筑公司存款期间,犯罪嫌疑人用伪造的印鉴骗取存款时,银行没有尽到审慎审查印鉴的义务,导致犯罪嫌疑人诈骗行为得逞,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另外,票据诈骗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受害单位为银行,赃款应发还银行,故判决银行返还该投资公司存款。
贪图小利失大利,警惕“飞单”风险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犯罪分子以帮助银行工作人员拉存款的名义通过高息诱惑某单位将一定资金存入某银行,然后通过银行内部人员或其他方式私刻印章划走存款,供其使用,通过多次运作搞所谓“体外循环”,也就是存款单位存入银行的钱实际由其使用,支付利息,这就是所谓的“飞单”。法官提醒各种企业、事业甚至机关单位,不要认为资金存入银行就万事大吉了,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一定要按照正常程序正规存取款,并经常关注自己的账户,注意保守账户秘密。同时提醒各银行,银行业的竞争有时会导致某些分行、支行或者某个从业人员,在单纯追求业绩的时候陷入急功近利的漩涡,可能只顾了当时的业绩,却忽略了放贷的资金安全问题,最终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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