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3日,记者获悉,市车管所办理了首笔因交通事故而被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降级业务。
据新交规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等其中一项,车管部门就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此外,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5月30日上午,驾驶人刘某拿着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开具的《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到市车管所业务大厅受理降低最高准驾车型业务,由于刘某曾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需要降低最高准驾车型。
自2013年5月14日起,山东省厅颁布《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工作细则》,刘某也成了东营市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被认定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但未构成犯罪而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的第一人。
(记者 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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