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匡名梅
女报记者 匡名梅
市民刘先生的儿子参加学校秋游,途中趁老师不注意偷溜去买食物,与商贩发生争执受伤。近日,刘先生拨打女报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详情:我儿子在济南某小学上三年级,学校近日组织秋游,队伍行进中,老师张某、王某与其他教师交谈,未跟进照顾班级学生。期间,儿子偷偷离队购买食物,与商贩刘某发生争执,被对方打致骨折。我认为学校未尽到照顾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不知该要求是否合理?“123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武艺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伤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小学生李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刘某侵权致李某遭受人身损害,刘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学校没尽到管理、看管职责,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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