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匡名梅
女报记者 匡名梅
济南市民李女士在恋爱期间,得知男友出了车祸,没打借条就向对方账户汇款5万元,两人分手后,对方却拒绝还钱。近日,李女士无奈找到山东新亮律所的女子律师团寻求法律帮助。
案件详情:我与男子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去年5月开始恋爱。今年1月,杨某打电话给我,说自己在外地出差遇到交通事故急需用钱,当时电话中他声音紧急,我没多想,就向他的银行账号存入人民币5万元,银行向我出具无折存款回单一份,我觉得他是自己的男友,事后也没有打借条。相处几个月后,我们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于上个月终止了恋爱关系。我向杨某索要支出的5万元,他以该款是恋爱期间我的自愿花费为由拒绝返还。我想问,现在杨某不返还钱,自己又没有任何证据,该怎么办呢?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女子律师团
(它是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成立的山东首支全由女律师组成的专为山东女性服务的律师团队,她们充分发挥了迎合女性心理需求和保护隐私的优势,最大化维护女性权益,将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婚姻与继承纠纷、遗嘱订立、侵权纠纷、刑事辩护、女性私人律师等法律服务。)点评:
李女士可以不当得利起诉杨某索要该款。
李女士向杨某银行卡中汇入5万元,没有向杨某索要欠条,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该款是杨某向李女士所借,所以李女士如果主张此款是借款,必然不能得到支持。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李女士持有银行出具的存款回单,可以证明向杨某银行卡中存款的事实,而杨某虽主张此款是恋爱花费却不能提供合法的依据,且又无法说明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产生,所以杨某取得款项与李女士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属不当得利,李女士与杨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杨某应该返还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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