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匡名梅
女报记者 匡名梅
济南市民王女士开车去某酒店就餐,车辆在酒店的停车场被其他车辆刮花,酒店却声称没有责任。近日,王女士特致电李卉律师团队,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详情
清明假期期间,我开车携全家到英雄山扫墓,临近傍晚我选择一家比较大的酒店吃饭,并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停放在酒店所属的停车场。吃完饭准备离开时我发现轿车的车前大灯被人为撞坏。我当即找酒店负责人协商,酒店负责人说这是另一名顾客在倒车时撞坏的,和酒店没关系,且酒店提供的停车服务是免费的,酒店对车辆的损坏没有责任,要我去找肇事车主索赔。酒店的说法对吗?我能要求酒店赔偿吗?
李卉律师团队(李卉律师担任负责人的泰泉律师女性维权部成立于2009年,是省内第一个独立挂牌成立的律所女性维权部。该团队全部由经验丰富的女律师组成,成立之初就确立并多年坚持“只为女性服务”。该团队2013年荣获济南市妇女工作创新奖、历下区三八红旗集体、妇女儿童维权先进集体等。主要擅长离婚财产分割、家暴维权、女性私人律师。李卉团队出品《女性维权》、《反家暴社会责任报告》等期刊也可致电索取。)点评:
酒店的说法是错误的,王女士可以根据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酒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酒店门前停车虽然一般不单独收费,但属于酒店为就餐者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餐费中已包含,因此应认定为有偿。消费者在酒店门前停车,与酒店构成有偿保管合同法律关系,酒店对车辆的毁损负有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非就餐者在酒店门前停车受损害,则只能按无偿保管的规定处理,酒店能举证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以免责。
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酒店作为餐饮消费服务场所,在酒店门前停车是其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店有义务保障就餐者车辆等财产的安全,对就餐者车辆的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酒店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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