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匡名梅
女报记者 匡名梅
济南市民路女士和丈夫系表亲关系,结婚后生育的儿子夭折,两人感情转淡,要求离婚时不知该怎么办。近日,路女士找到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案件详情:我是贵州姑娘,大学期间认识了丈夫,他是四川人。毕业时,我们双双选择留在济南创业。又过了一年,结婚提上日程,双方父母见面。不料,一见面才发现,男友的妈妈竟是我失散多年的亲姑姑。姑姑当年不甘贫穷,独自一人外出闯荡,这么多年早和家里断了音讯。我俩不知所措,双方家长却赞成结婚,说是亲上加亲,于是我们顺利登记结婚。
去年我怀孕了,今年三月生了儿子,谁知儿子没几天就夭折了,且医生说根据我俩身体检查的结果,以后怀孕生的孩子还可能会夭折。此后,我们的感情裂痕越来越大,前两天丈夫提出离婚,我也同意,介于我们的特殊情况,该怎么离婚?
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淮明(中国民进山东法专委委员,法学本科毕业。执业15年来,先后办理各种案件三百余起,担任过二十余家单位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坚持“乐己达人、和谐至公”的执业理念,擅长重大、疑难民商案件的代理和刑事案件的辩护,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和公司法律案件的代理及相关法律事务协商、谈判等方面有独到之处。)点评: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另外有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建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让法院进行判决。法律还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不对对方享有权利,也不对对方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路女士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她和丈夫系同居关系,牵扯到的财产分配,可两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因两人都知晓亲戚关系,都有过错,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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