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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女士咨询:1980年我经人介绍认识现在的老伴,他的前妻因病去世。当时他带着与前妻的2个孩子(均未成年)共同生活,老伴当时承诺他与孩子们将来都会对我好。我们于1981年1月份登记结婚。但6年前因家庭的琐事经常与老伴、子女发生争吵,子女更是说我不是他们的亲生母亲,他们也对我没有赡养义务。听了这样的话怎么能让我不寒心呢?我与老伴结婚30多年,为了全心照顾这两个儿女,我与老伴一直没有再要孩子,我们都为了家庭生活在外辛勤工作。现在我已年过花甲,每月只有几百元的养老保险金,很难生活。我想咨询,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子女对我进行赡养?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也就是当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以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王女士再婚时,老伴的两个子女均未成年,王女士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间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王女士可以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王女士的生活需求和其子女的具体经济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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