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彤彤 通讯员 姜枫
近年来,随着金融交易品种的日渐多样化,涉及存贷款、股票、金融租赁、保险等的金融纠纷案件,在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方面,都出现了快速增长。鉴于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复杂化,市场也急需要成立一个专门解决金融纠纷的仲裁院来配合新形势的发展,以满足银行业对于金融纠纷案件“快保全、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的需求。
处理借款抵押纠纷选仲裁更灵活
山东首个专门解决金融纠纷的机构——济南金融仲裁院在济南仲裁委成立,从此山东省增加了一个公正、高效、快捷、符合国际通行准则的仲裁解决机制。该院组建了高素质、通晓国际金融惯例、熟悉电子银行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等业务的仲裁员队伍。
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是金融纠纷里比较重要的一块,济南金融仲裁院成立以来审理了不少类似案件。例如有一起案子,济南某商贸公司为获取7000万元贷款,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商贸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并且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商贸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银行向济南仲裁委提请仲裁。本案审理过程中,商贸公司仅于2014年5月12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未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及时、足额偿还所有借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未按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仲裁庭最终裁决,商贸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5日内归还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并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罚息,如商贸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则银行对其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处置抵押物。
2000万股权案仲裁1个月见分晓
2014年3月,济南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济南仲裁委使用快速程序进行处理,不到一个月便办结了这起双方纠缠数年的案件,体现了仲裁高效便捷的特点。
甲银行因其更名前的金融实体对外投资而承接性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2000万股法人股权,甲银行2008年5月依法定程序与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上述股权有偿转让给乙公司,并同乙公司一起到某某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将其持有的2000万股法人股权登记过户至乙公司名下。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银行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甲银行有权解除合同。然而,受让人乙公司却未能依约向转让人甲银行支付2000万股股权的受让对价。甲银行多次要求乙公司支付受让对价,但乙公司均因经营困难而无力支付。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08年5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但是该合同第三条关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乙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是解除合同所附的条件,因本案中的乙公司未能依约付清全部转让款,故合同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甲银行要求乙公司返还2080万股丙公司法人股股权(经过分红配股以及支付丙公司股改对价后增至2080万股)并直接过户到甲银行名下的请求理由成立,且乙公司没有异议,仲裁庭予以支持;本案纠纷产生的责任在乙公司,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该案的仲裁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聘金融专家确保仲裁权威、公正
今年5月,济南仲裁委就审理一起证券托管协议纠纷。济南某投资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一份《托管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面值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国债托管在证券公司指定的上交所席位,托管期限为一年,从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协议签订后,投资公司向证券公司交付了托管的国债。但托管国债到期后,证券公司一直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返还义务。经投资公司多次书面去函催告,证券公司仍然不予归还,严重损害了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从济南仲裁委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了两名证券行业的专家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为省城某大学金融学教授,仲裁庭审理认为:从双方当事人订立《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约的情况来看,双方订立《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国债的托管协议,而不是委托理财协议。在《托管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理应严格履行各自的约定义务,但证券公司违反上述约定即在托管期内未能保证投资公司国债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导致其无法向投资公司返还托管的国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仲裁庭最终裁决证券公司赔偿投资公司的相应损失并支付迟延交付滞纳金,并承担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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