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每人每医疗年度最高补偿20万元,上半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补报
■本报记者曹俐通讯员张磊
7月1日起,济南市启动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还可享受城镇居民保险待遇。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5元/人,起付标准为1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此外,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单独给予补偿。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全市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在32元筹资标准的基础上人均增加3元,即35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据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介绍,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补偿6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
1月至6月,居民大病医疗费用可补报
在医疗费用结算方面,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异地就医)治疗的,大病保险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参保居民在不能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异地就医)治疗的,可直接到商业保险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
张磊告诉记者,2014年1月至6月份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进行补报(包括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符合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差额部分的医疗费用)。“2014年6月底前已报销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按应结算额于7月底前分别拨付至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在2013年入院于2014年出院的,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按所属年度分别进行结算,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规定分别进行补偿。
20类重大疾病单独补偿
2014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单独给予补偿。“城乡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补偿73%,1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17%;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按医疗费用额度和按20类重大疾病病种补偿的费用合并计算,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0万元。”张磊说,20类重大疾病中,患血友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确诊,其他13类疾病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今年6月底前,居民大病保险(含20类重大疾病)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范围执行;自7月1日起,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执行。明年起,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
李默文/制图
哪20类?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
35元/人,起付标准为1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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