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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警方发布去年打击金融犯罪10大精品案例及防范措施别让“高收益”蒙了你的眼

来源:济南日报 2014-08-15 02:1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8月14日讯(记者 韩磊 实习生 侯月 通讯员鲁亮)记者近日从市公安局获悉,为揭露犯罪分子的欺骗手段,提高群众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日前发布了《2013年打击金融犯罪10大精品案例及防范措施》,提醒群众加强防范,避免上当受骗。

某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以来,山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伙同公司高管宋某、贾某等9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开发的项目楼房作抵押,同时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购房协议和回购协议,以月息4分到6分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88人非法吸收存款3.1亿元。

警官评析

2013年,本市发生多起非法集资类案件,给社会公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本案中苏某等人行为,属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严重扰乱了济南市的金融秩序。

警官提示

(一)购房协议不是抵押合同,固定资产抵押应办理抵押权登记。很多借款给房产企业的出借人,为了资金安全,在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再签订一份购房协议,并约定到期不能还款,所借款项自动转为购房款。但实际房产属固定资产,抵押是以登记为公示,否则无效。

(二)拒绝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本案中出借人在贪图高息及认为“击鼓传花”不会落到自己手里的侥幸心理支配下,盲目出借资金,最终落得人财两空。出借人应尽量辨明借款人实际情况,主动拒绝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三)建立登记平台,规范民间借贷。本案中88名群众之所以上当受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借款方的资产情况不透明,受害人没有看到借款方的整个负债情况,尤其看不到借款方的民间借贷的负债情况。

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以来,济南某投资咨询公司王官庄加盟店负责人赵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月3分至6分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60余人吸收存款800余万元后逃匿。

警官评析

近年来,本市发生多起投资理财公司以兜售理财产品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引起多方关注,社会公众更需树立正确投资理念,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损失。

警官提示

(一)存款应到国家规定的金融部门办理。存款到银行是常识,任何不在正规金融部门办理的存款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正规理财产品均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且操作规范。

(三)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具有一定风险。投资人应在对正规产品足够了解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不应被犯罪分子许诺的高额收益蒙蔽而盲目投资。

某保险代理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9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委托代理合同,成为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2011年至2013年11月,王某某借助保险公司这个合法平台,向进入其团队的群众宣讲其个人理财业务,并指使骨干成员以口口相传方式对外宣传,以月1.5%至3%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542人吸收资金1.21亿元。

警官评析

这是一起保险公司员工利用合法身份及保险公司办公场所进行的非法集资案件,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保险公司的声誉。

警官提示

(一)警惕利用合法平台掩盖非法活动的现象。本案中嫌疑人进行了以下伪装:一是故意身着保险公司工装,展示“合法身份”;二是非法集资活动的全程均在保险公司办公场所内进行;三是把保险公司业务与个人非法集资活动捆绑进行。

(二)警惕非法吸收群众信贷资金的现象。本案中,嫌疑人通过发展群众办理银行信用卡,由嫌疑人负责寻找不法商户进行套现,从而达到集资的目的。此外,嫌疑人还鼓动受害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把贷出来的资金再投给他,实现了多渠道、大量吸收资金的目的。

(三)警惕金融机构内部员工“借鸡生蛋”现象。嫌疑人利用保险公司急于开拓市场的心理,率领原非法集资骨干人员整体加入保险公司,利用保险公司的资质、场所、产品等条件大肆非法集资。

某银行职工集资诈骗案

2012年12月以来,某银行职工孔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客户借款1000余万元,并与社会上投资理财公司勾结放贷并挥霍,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

警官评析

近年来,本市发生多起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集资案件,本案犯罪嫌疑人孔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后用于个人挥霍和高风险放贷活动,属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警官提示

(一)警惕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涉案风险。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打着单位旗号、利用工作便利非法集资,严重影响金融系统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银行工作人员直接面对储户,手中拥有大量储户资源,而且其银行职员的身份更容易骗取储户信任,因此金融机构员工犯罪危害更大。

(二)加强金融员工队伍管理。金融机构在注重业务的同时,要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注意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苗头和反常表现,并靠上做工作,确保员工远离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

冒充“揽储员”信用卡诈骗案

2010年至2013年间,犯罪嫌疑人吕某冒用银行“揽储员”身份,以通过自己到某银行网点存款可以得到高息为诱饵,骗取9名储户到其指定银行存款,后吕某串通银行员工,将储户与存折关联的银行卡私自截留,并使用截留的银行卡将储户203万元资金转走。

警官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储户个人实施的“活趴类一折一卡型”金融犯罪案例。9名储户在某银行开立账户后当天共存款203万元,次日即被用借记卡全部转走。

警官提示

(一)银行要留意代办一折一卡业务的现象。此类案件嫌疑人多采取代办开户,并开立一折一卡,遇有一人代理多人开办一折一卡的现象,要格外关注。

(二)银行在提供一折一卡服务时应提供语音提示。

(三)向存款人核实当天进款当天走款业务情况。遇有存款人开户时且开有一折一卡的,并在开户当天进款,当天转款的业务高度重视,最好向存款人核实相关情况。

冒充银行员工合同诈骗案

2010年7月,某银行已辞退保安闫某某,伪造了该行省分行信贷部工作牌、该行“济南分行”和该行“基金储蓄专用章”公章,并冒充该行员工,以银行有内部福利存款,保本保息高外加分红为诱饵,骗取2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227万元,后用于个人挥霍。

警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银行已辞退临时工,利用其熟悉银行操作流程、银行工作人员和环境的优势,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

警官提示

(一)银行应加强对内部场所管理,警惕熟人作案。本案犯罪嫌疑人原系该行保安,作案时其戴着假工作牌,并主动与银行员工打招呼,致其先后20余次带着受害人进入该行贵宾室作案,都没有引起银行警觉。

(二)银行应加强对宣传品的管理。经查发现,嫌疑人的车上、家中放有大量印有该行标志的纸杯、纸袋等宣传品,且其为了让受人相信自己银行员工的身份,还经常送些给受害人。

(三)加强对空白银行凭证、停车证的管理。经查,嫌疑人家中存放有几十公斤的空白银行凭证,并通过关系办理了该行的停车证。其目的也是为了制造一种自己是银行员工的假象。

(四)公众要增强理性投资防范风险的意识。

“完成存款任务”金融诈骗系列案

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某等23人,以帮助银行完成存款任务为名,并以额外支付高息为诱饵,拉客户到其指定银行开立账户,要求客户往账户上存入资金(要求活期且须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查询、不能提前支取)。在客户完成开户并存入资金后,嫌疑人使用偷开的网银、“卡卡转账”、“先取后存”等手段,在多地银行偷偷将资金转出使用,共作案69起,涉案金额共计3亿余元。

警官评析

该系列案来源于一起2000万元的“活趴类金融诈骗”现案,办案民警及时总结出了此类犯罪的“资金交易模型”,经比对和排查,共排查出了69起,并于2012年1月4日成功拦截了一起利用同样手段诈骗3000万元的案件发生。

警官提示

(一)金融机构应对符合以下4个特征的过账业务严密监控:一是存款人异地开户,开户当日或次日即存入大笔资金;二是资金快进快出,一般当天入账当天或次日即转出;三是资金一般一笔取出,然后再将同等数额资金转入一过渡账户;四是转入过渡账户的资金一般分两笔转出,一笔转到开户人另一账户,数额较小系犯罪嫌疑人支付给存款人的高息,一笔大额资金被犯罪嫌疑人转出使用。

(二)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及时报案。

(三)警惕民间借贷套用金融信用担保现象。此种操作手法在资金圈比较常见,有些是资金方同意把资金借给用款人使用,只是用款人提供不出有效担保,而采取这种操作方法,就相当于套取银行信用为用款人作担保,一旦发生到期不还款的情况,资金方便会以不知情为由要求银行偿还。

“POS机预授权”套现非法经营系列案

2013年12月起,全国多个省市连续出现多起持卡人利用预授权交易,与POS机商户合谋实施大额信用卡套现等情况。具体套现手段如下:不法分子首先向信用卡内存入大额资金,大幅提升信用卡可用额度(信用卡额度=信用卡可透支金额+信用卡内余额),然后与商户勾结,利用预授权交易可透支信用卡余额的115%的交易规则,虚构交易进行大额套现。这种情况已对支付结算领域构成严重威胁,危及银行资金安全。

警官评析

利用POS机预授权进行非法套现,是POS机、银行卡领域犯罪的最新动向,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警官提示

(一)收单行要严格核准,把好POS机发放关。

(二)加强POS机使用情况的监管。应加大对商户使用POS机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特别是要对短时间内大额、集中、反复刷卡的,要作为嫌疑对象进行跟踪,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可疑情况。

(三)发卡行要吸取教训,堵住漏洞。

(四)广大商户要规范使用POS机。广大持卡人也要自觉抵制,不进行非法套现,不要出借信用卡,防止信用卡被盗刷和信息被复制。

内外勾结贷款诈骗案

2012年6月间,某银行客户经理逯某与韩某、韩某某、杨某某内外勾结,以韩某某公司名义和虚假债权做质押,用一摞资料复印件和一个假印章,从该行骗取2000万元保理贷款。

警官评析

2013年,本市发生多起,以虚假应收债权做质押诈骗银行贷款案件,给银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本案逯某串通韩某等人,以从银行申请保理贷款的名义,虚构贷款人在淄博某公司2500万元应收账款,并伪造财务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私刻淄博某公司财务专用章、冒充该公司法人签字,诈骗银行贷款2000万元,属于典型的内外勾结犯罪。

警官提示

(一)优化金融产品设计,防止金融产品带病入市。

(二)加强信贷员职业操守和风险教育。

(三)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在本案中,银行客户经理双人双签制度不落实,客户经理主观大意过失、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比比皆是,甚至出现工商营业执照过期、法人变更不知道、用假身份证冒名顶替企业法人等情况。

“团购商品”网络合同诈骗案

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间,李某某在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济南拉手网”的网络销售平台,采取低价销售必胜客美食券、大润发超市代金购物卡、手机话费充值卡、中石化加油充值卡、肯德基餐饮券、麦当劳礼券等团购商品的方式,通过和客户正常开展部分团购业务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并在继续接手客户订单且收取货款后不再发货的手段,骗取281名客户订单货款19万余元。

警官评析

本案李某某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手段,诱骗多人在网上向其支付货款,属于典型的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的合同诈骗案件。

警官提示

(一)网购方式进行的诈骗亦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案中李某某网站备案的身份虽是真实的,但采用高买低卖的方式销售,具有明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遇到网络诈骗要及时报案。

(三)加强对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打击,净化网上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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