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5日讯(记者 冯瑜)今天,省教育厅公布10项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今后,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读者有意见或建议可拨打0531-81916651、发送电子邮件至sdedulaw@ 163.com或发送信件到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反映。
10项事项包括: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批,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审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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