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3日讯(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宋雯)为获取银行贷款,家住山东省莱芜市的陶某、谢某伪造虚假资产证明与买卖合同,骗取银行信任,在贷款到手后,陶某将钱款用于私人事务,最终二人无力偿还贷款。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骗取贷款案件,被告人陶某、谢某均被判决犯骗取贷款罪。
2010年底,陶某、谢某二人合谋骗取银行贷款。陶某伪造了资产证明材料及虚假的买卖合同,由谢某在合同上签字,以谢某的名义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某支行申请贷款,并递交了上述虚假材料。银行认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于2011年1月21日与谢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向谢某发放贷款300万元,该贷款被陶某使用。2012年1月,因陶某、谢某无力偿还贷款,时任某支行行长助理的吴某找到其友邹某,请求邹某为谢某偿还贷款,再由谢某续支贷款偿还邹某,邹某表示同意并出资300万元清偿了谢某的贷款。后陶某、谢某使用虚假的买卖合同向某银行申请续支贷款300万元。2012年1月13日,某银行与谢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再次向谢某发放贷款300万元,该款被用于偿还给邹某。2012年6月,银行经多次催缴未果,遂对谢某在贷款时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发现银行流水账、房产、车产等均不真实,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陶某、谢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截至案发,尚欠银行贷款本金2895472.81元未归还。综上,被告人陶某、谢某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2895472.81元。公安机关根据银行的报案,于2013年8月28日在山东省莱芜市将被告人陶某、谢某抓获。
经过审理,市中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陶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谢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陶某、谢某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退赔违法所得289547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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