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2日讯(记者 王彬 刘晓群)记者今天获悉,《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开征民意。山东省拟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把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拟提出,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合理控制开发周期,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得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一)电子邮件:hb86062943@sina.com;(二)通过信函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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