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因情感纠纷与刘某发生争执,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捅刺其背部、左上臂、左大腿等多部位,致使被害人刘某背部、左上臂、左大腿等多发性皮肤创,尺神经断裂。几日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赔偿刘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
据悉,张某和刘某系大学同学,因张某追求刘某的女朋友,引起刘某不满,三人一起商谈感情之事时发生争执,张某情绪激动,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捅伤刘某,随后两人一起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张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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