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8日讯(记者 刘晓群 实习生侯月)政府规章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庄严、神圣。这些规章是如何制定的?相关部门起草法规、制定规章的职能如何履行?今天,市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王新民揭开了“政府立法”的神秘面纱。
制 定 一个草案要过重重“阀门”
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要求立法质量必须精益求精。“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从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很多法规规章草案经历了深入调研、强化审修、立法前协商、立法前评估环节。”王新民介绍,这为提高立法质量再加重重“阀门”。
在科学确定立法计划的基础上,法制部门从项目的确定,到立法调研,思路框架的论证,项目条文的起草,再到审查修改,坚持立法工作的全过程跟踪,主动与起草部门沟通协调,研究确定立法思路与框架,明确立法原则与重点,切实增强立法的实效性和可行性,从源头上预防部门立法的倾向。
为提高立法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市法制办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手段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利益关系的调整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制度措施是否切实可行、调整范围是否有弥补上位法的地方性内容等方面的审查力度。
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点多面广、知识丰富的优势,市法制办每年选取部分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题目,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每年选择部分政府规章进行研究分析,跟踪法律法规实施的现实情况,为规章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依据。立 法 围绕百姓最关心的问题
今年4月刚刚实施的《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带给济南183万参保职工很多变化,普通门诊看病能报销正是其中之一。
在新医疗保险办法出台前,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门规病种除外)医疗费用是由个人负担的。这个规定从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来看,既有失社会公平,也导致参保人“挤门规”等问题出现。在充分征集百姓建议、相关部门多次研究后,新医疗保险办法实行门诊统筹,医保待遇惠及了全体参保人。“立法为民”正是济南市法制部门工作的鲜明特点之一。
王新民介绍,近年来,济南市更加注重服务型立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对百姓权利的保障和救济。赋予行政部门管理权力的同时,也规定相应的责任,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同时明确其权利并保障其行使,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近些年,济南市在制定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燃气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规规章时,着力在规划、政策、项目、资金、目标责任和违法行政问责等方面强化政府的保障服务责任。在立法项目上,则更加注重保障改善民生,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比如修订后的《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的主体、程序、养护资金来源及保障制度,确保建设、养护、管理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无论是新制定的法律,还是修改后的法律,都要更贴近生活,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王新民表示,目前,济南市基本形成了涵盖城市建设、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领域的较为完备的规章体系。
在立法方式上,济南市更加注重征求意见,倾听百姓心声。在立法计划编制之初,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市民服务热线等媒介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立法建议,了解百姓需求。结合征集到的建议,将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按照条件成熟、急用先立、解决问题的原则,予以重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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