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济南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对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发展过程中,各地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自主探索开展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对缓解合作社资金需求紧张、扩大融资渠道、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合作社发展不规范、违规经营、超范围吸储放贷等问题。”市农业局经管处处长张义芝说,这些现象干扰了金融秩序,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为推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有序开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济南市印发《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实施方案》,通过组织调查摸底、开展清理规范、健全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等措施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分类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
全市根据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运行状况,进行分类处理:对合法合规的,引导规范;对不遵守信用合作基本原则,违规开展信用合作的,坚决予以制止、清理和规范。
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通过开展清理规范,不允许农民合作社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与本社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本社成员;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不允许农民合作社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规范管理。同时构建长效机制,强化风险意识,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为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里成立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经批准开展信用合作的,由审批部门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对未经批准自行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由农业、金融、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进行引导规范。
全市农民合作社入社农户达30万户
近年来,济南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十二五”期间济南市每年认定扶持一批市级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自2007年7月1日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济南市农民合作社建设步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轨道。目前,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到5132家,入社农户达到30万户,辐射带动33余万户。合作社覆盖了蔬菜、种植、粮食、花卉苗木、林果、食用菌、农机、加工业、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产业,带动社员增收10%以上。获得市级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540家,其中获得市级财政扶持的示范社487家,扶持资金3713万元;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到216家,获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2550万元。 (本报记者 周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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