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小菊报道
本报济南讯省食药监局下发通知,要求具有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含二类)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范围(以下简称疫苗等特殊经营范围)和具备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律停止疫苗等特殊经营范围药品的经营和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
2014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的具有疫苗等特殊经营范围和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疫苗等特殊经营范围药品定点,核减相应经营范围,取消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资格。若继续经营其他类别药品,企业应在核减相应范围后,按规定申请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和换发许可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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