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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来源:济南日报 2014-11-24 16:59   https://www.yybnet.net/

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等重点项目落地

土地,承载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土地的利用、管理,深刻维系着国之命脉、民之根本;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和质量。当前,我国正处于以科学发展为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的发展阶段,土地管理正面临着时代赋予的崭新的历史使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以牢牢守住土地红线为硬指标,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惠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期土地管理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保障和服务科学发展为目标的重要途径。

锡盟至山东1000千伏特高压变电站新建工程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重点能源电力项目,也是山东省首个1000千伏特高压电网工程。为确保该项目及时落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将逐级办理的程序变为同步办理,实现工作衔接无缝运作,从组卷到上报国务院审批仅用了18天时间。国土资源部给予高度评价,称其创了全国纪录。

事实上,这只是济南市征地报批工作增速提效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市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提高征地报批效率,统计数据显示,2011—2013年,济南市共完成报批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总面积达11.8万亩,涉及批次(项目)244个,有力保障了奥体片区、兴隆、南北康片区、非遗片区、北湖片区、华山片区、大学科技园区等重点片区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

推进简政放权征地工作增速提效

记者从市征地办公室了解到,济南市自从2011年开始便建立了县、市、省三级联网的征地报批系统,并在今年实行了征地报批改革。

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及实施规范和省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3〕117号)的要求,征地报批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职责、简化了手续、提高了效率。其中,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材料由现行14项简化为4项,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由现行22项调整简化为9项。

为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国土资源工作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济国土资发[2014]77号),同时配套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职责和程序的通知》(济国土资发[2014]81号),进一步明确了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做到了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提升效能。

落实补偿政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在征地工作中,市国土资源系统始终坚持把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两公示、一公告”,坚持做到统一补偿、统一安置。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以房屋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房屋安置的,不再安排宅基地。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其搬迁的住房按照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件批准的补偿标准以货币方式补偿,补偿后由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搬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其搬家费、过渡安置费按照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件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搬迁费,按照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予以补偿。在补偿安置到位的基础上,房屋以被征地农民自我拆除为主,拆除的旧料归原主所有,基本做到了和谐拆迁。

为使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按照市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市国土资源系统正进行积极探索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拟采取评估和引入市场公证机制,并拟尝试全市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等创新工作思路,从根本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依法征地、和谐征地,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济南市将继续在落实货币安置、房屋安置乃至就业安置等措施基础上,积极探索实行留地、留房、留物业、长期补偿等多元化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

(本报记者 乔诺 谷青)

■政策链接

●征地报批程序有哪些?

(1)土地征收前,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

(2)方案公示期间,申请听证的,应做好记录并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出具处理意见;不申请听证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3)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4)拟定建设用地方案;建设用地报件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呈批,在区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设区市所属的开发区辖区内征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直接呈批。

(5)报件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资料。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复核性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6)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并在3个月内,支付相关补偿费用,被征收组织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出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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