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6日讯(记者 刘晓群见习记者 侯月)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今天上午,市中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开庭审理了4起刑事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用时20分钟,案件从受理到宣判仅用4天。这次庭审标志着山东试点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工作正式启动。
今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山东省的济南市、青岛市被确定为试点城市,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和天桥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
根据授权决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一般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审结,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庭审中可以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当庭作出宣判。
今天,市中区人民法院集中开庭的4起案件类型分别是危险驾驶、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等轻微刑事案件。庭前,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依法进行了审查,就适用速裁程序征得了被告人的同意。部分参加此次旁听的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表示,速裁程序的做法和效果令人耳目一新,速裁程序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议办案机关进一步探索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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