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抱怨,工作多年却从没享受过法定的年休假,明知自己符合年休假的条件,也不愿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因是怕丢掉工作。其实,你只要敢于维权,属于你的权益一定属于你。济南的任岩岩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她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获得了支持,但其所在的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经法院审理,依然支持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任岩岩依法获得了她该拿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记者王茜实习生丁宁
向劳动仲裁委提请申诉获支持
任岩岩于2008年1月21日到山东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工作,工作至2014年4月25日。但任岩岩与物业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13日,任岩岩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工资等,该委于2014年7月3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4月份工资3258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及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099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21日至2014年4月24日的经济补偿金24732.5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任岩岩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805元,任岩岩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
物业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出来后,物业公司对仲裁裁决第二、三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诉称,任岩岩在物业公司处工作期间,同意不休年休假,平日发放的工资包含带薪年休假工资,任岩岩未提出过异议。因此,仲裁裁决书中第二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及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099元”错误。物业公司为任岩岩缴纳了社会保险,任岩岩擅自离职不具有正当理由。事实上,任岩岩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在未降职降薪的情况下,不服从公司岗位调整,无故旷工,擅自离职。因此,裁决书中第三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21日至2014年4月24日的经济补偿金24732.5元”的裁决错误。所以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不承担向任岩岩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099元的义务;物业公司不承担向任岩岩支付经济补偿金24732.5元的义务。
依法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法官介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经折算,2013年被告任岩岩依法应享受5天年休假,2014年被告任岩岩依法应享受1天年休假。物业公司依法应支付任岩岩年休假工资2099.31元(3805元/月÷21.75天/月×6天×200%),任岩岩对仲裁支持2099元无异议,法院给予了支持。
本案中,任岩岩于2008年1月21日到物业公司工作,但物业公司自2008年11月才为任岩岩缴纳社会保险费,任岩岩于2014年4月25日离职,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物业公司依法应支付任岩岩经济补偿金24732.50元(3805元/月×6.5个月)。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任岩岩2013年及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099元、经济补偿金24732.50元、2014年4月份工资32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官提醒,劳动者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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