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案情再现:小江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购买商品住房一套。小江先后向某公司支付共计80万元。此后,一直未付款。某公司于2013年8月向小江发函要求其前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按照约定付款。该函件在邮政投递系统中显示为已签收。后某公司向小江发函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书》。该函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退回后某公司一直未拆开该快件)。2013年11月,某公司将该房屋卖给李岩,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该小区也于2014年3月交房。某公司是否构成一房两卖?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荣凯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某公司在与小江签订协议书的情况下,小江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某公司可据此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某公司在未与小江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以同一房屋与李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岩,导致小江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情况构成一房两卖。房屋已交付给李岩,小江与某公司的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的合同应当解除或终止履行。某公司向小江返还已付房款80万元及该80万元自交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找荣凯:0531—88812348咨询QQ群:191034975咨询地址:济南市经四纬二路东图大厦8楼83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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