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很少以宪法为依据审理案件,乃至一些涉嫌违宪的案件陷入审判困境
□本报记者吴允波
12月4日上午9点半,虽然天气寒冷,济南泉城广场上依旧人头攒动。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早早拉开了帷幕,近百名律师摆上摊位,在宣传宪法的同时,给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一位来自鲁西南自称张明的打工者问:“我们村里规定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结果好几户上门女婿家没法分得宅基地,这违反宪法吗?”
现场提供咨询的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丕峰一愣:“宪法规定人人平等,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规定有歧视妇女之嫌,是不是违反宪法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可是,谁来审查这一规定是否违宪呢?
记者曾采访过这样一个案例,山东省东部地区某县的何芳和丈夫结婚后,夫妇二人在何芳娘家居住。但村里有规定,宅基地只分给男子不分给女子,夫妻二人就无法分得宅基地。无奈之下,何芳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贯彻宪法人人平等的规定,分给宅基地。
尴尬的一幕出现了:法院认为村委会的做法不对,判令村委会重新作出决定。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大会,进行了集体讨论,最后仍然决定不给妇女分配宅基地。此案上诉后,法院二审再次判令村委会重新作出决定。村委会又以经集体讨论为由,拒绝给何芳分配宅基地。虽经多次诉讼,何芳最终没有获得宪法确认的人人平等的权利。
为什么此案中何芳的宪法权利得不到保护?有关专家分析说,审判机关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如果有问题,则只能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能直接就实体问题作出判决。这在程序上就剥夺了法官依据宪法作出判决的机会。因此,本案中两级法院都判决村委会重新作出决定,但对于村委会的决定却无能为力。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很少以宪法为依据审理案件,乃至一些涉嫌违反宪法的案件走入审判困境。
刘丕峰说,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权威更在于实施。根据法理,法官依据宪法原则判决案件也是合法的。如1990年,省滕州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齐玉苓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恒燕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恒燕继续冒用齐玉苓的名字参加工作。9年以后,齐玉苓将陈恒燕等告上法庭。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法释[2001]25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省高院对这场冒名顶替上学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陈恒燕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犯,济宁商校、滕州教委、滕州八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陈恒燕父女共同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5万元、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总计10万余元。此案轰动一时,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但是,某些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目前还缺乏通畅的审查机制。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一些村规民约是否违反宪法?该由谁提起违宪审查申请?该通过何种程序受理?最终该由谁作出最终的裁决?
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济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士林介绍说,目前我国的宪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法院无权监督和解释宪法,因此不能进行司法适用解释宪法。在司法适用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应该完善违宪审查机制,以判断有关立法、公权力行为以及一些行政措施是否违宪。但是,提起违宪审查的具体地方程序、步骤等,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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