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一旦肇事方逃逸或者肇事方因没有缴纳保险不具备赔偿能力,受害人一方的救治将难有保障。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自明年1月1日起,济南市将施行《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由财政、公
安、卫生、民政、金融办等部门联合组成救助基
金的管理部门,保障交通道路受害人
得到及时救助。
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
发生交通事故伤情严重,伤者本人和肇事者都无力支付高额医药费用,或者遇到肇事逃逸,受害者的及时救治就成为一个大难题。为此,山东省此前出台《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也将正式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细则》规定,救助基金垫付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
救助基金:三种情形须先行垫付
按照《细则》,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关于救助的对象,《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也就是说,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受害人全部抢救费用。”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处长段培营介绍,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据了解,对于垫付金额暂时没有上限规定。
垫付标准:丧葬费最高垫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倍
对救助申请的主体,《细则》规定,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主体有两个:一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的殡葬服务机构;或是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经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后,代为提出救助申请的殡葬服务机构。
据了解,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其丧葬费用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情形的,由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对身份难以确定的死者,其丧葬费用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情形的,经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后,由殡葬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丧葬费垫付最高金额为山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
垫付的费用要追偿
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洪铭介绍,目前已经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开立了基金管理财务专户,今年基金已经到位。对于未来垫付费用的追偿,《细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丧葬费或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保险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协助追偿。
《细则》规定,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效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责任情况,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发出《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要求赔偿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垫付费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偿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
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后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赔偿义务人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偿还费用存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敦促其偿还;对拒不偿还的,应依法追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在车辆发还前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尚未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段培营表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适用本细则。农业机械在道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细则。市民如对基金有疑问,可拨打济南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电话:85082612咨询。
(本报记者 韩磊 见习记者 侯月)
救助程序
1
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对符合垫付抢救费用的,告知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对符合垫付丧葬费的告知受害人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受理垫付申请;对未知名死者,告知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
2
收到证明材料和垫付申请后,连同事故受理登记表及现场图复印件送基金管理机构。
3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原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核定抢救费用;按照《细则》的规定核定丧葬费用。
4
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垫付费用。
5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追偿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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