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8日讯(见习记者 郝倩)“设计师走了,装修公司却说所签合同报价太低不予装修。”近日,市民张先生向党报热线反映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尚公司”)不履行承诺。对此,金尚公司称,报价单无公章,优惠约定无店长签字,不符合规定。
今年5月3日,市民张先生与金尚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值3.6万元的装修合同,同时交纳订金1.08万元。张先生还签署了《优惠(赠送)补充约定》和套餐装修报价单等。10月份交房后,张先生通知金尚公司进场装修,对方却一直拒绝。11月,金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当时设计师为其签订的报价太低,该设计师已辞职,只能按现在的报价为其装修3.6万元的项目,张先生表示难以认同。对此,金尚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经了解,张先生的报价单没有公章,优惠约定虽有公章,但无店长签字,不符合规定。经多次协商,12月5日,金尚公司将订金退还。金尚公司表示,由于解约要求是张先生单方面提出,违约金应由张先生向公司支付。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周恒心律师告诉记者,设计师签字属于代理行为,对协议有效性不构成影响。报价单作为合同附件,只要合同成立,其有效性也不容置疑。张先生提出解约要求是因为金尚公司拒绝按报价履约,并非“单方面要求”,其可向金尚公司提出赔偿违约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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