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案例:今年2月21日,王某想买房子,于是他到一房产中介公司的分店了解购房信息,该分店按照王某的购房意向,准备介绍其购买位于本市历下区的一套房,并与王某签署了一份看楼书,在此份看楼书中约定,王某确认通过分店所提供的专业、优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获得了房屋的放盘信息并已进行实地考察和详细了解;王某承诺不会将所得房源资料透露给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士、不会直接或间接与有关物业之业主联系或洽谈,无论王某或他的关联人于6个月内成功购入或承租上述楼房,均需对该分店已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当于成交楼价1.5%或半个月租金作为佣金,支付时间为签署有关物业之正式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当日。看楼书签署后,该分店带领王某去看房子。其后,因无法与分店就佣金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决定不通过该分店与卖方进行房屋交易。此后,王某通过另一地产中介机构买到了之前看过的那套房子。得知此情况后,分店认为看楼书合法有效,王某既已完成房屋买卖交易,就应当按照看楼书的约定支付佣金,故将王某告上法庭,诉请王某按照成交楼价1.5%支付佣金。现王某咨询如何维权。法律解答:看楼书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客户,而其条款内容是固定的,原告并未与客户就看楼书的条款进行协商确定。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主要义务或者责任就是通过其提供的居间服务来促成委托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然而看楼书订立于原告带领被告察看房屋之前,从看楼书的条款内容来看,被告只要购买该物业,不管是否是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促使下购买的,均应向原告支付佣金。很显然看楼书的签订与约定隐含了免除作为居间人的原告的主要义务以及强迫被告必须接受原告居间服务的意思,被告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提供服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应向原告支付佣金。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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