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于国鹏报道
本报济南讯省文化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公共文化资源管理,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文化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省文化厅通知要求,要明确各级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资源的公益属性。在公共文化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侵占群众利益,助长不正之风,有损政府形象。要做好私人会所的认定与整治。对认定的私人会所,要明确责任人和整治期限,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区分情况进行处置。
据介绍,山东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用途,不得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符合的服务活动,不得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各种形式设立私人会所。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同时,山东省实行信息公开,鼓励媒体、群众举报公共文化资源中的私人会所,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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