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小菊报道
本报济南讯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各方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约谈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存在七种情形之一者,将由食药监部门实施约谈,以达到“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的目的。
按照《指导意见》,存在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约谈:食品生产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的食品生产者,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监督抽检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得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者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食品生产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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