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4日讯(记者 冯瑜 见习记者 侯月)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了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同时,司法解释对网上聊天、微博等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给予了具体界定。今天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司法解释对证据类型进行了明确,更易于执法人员进行把握。
明确9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司法解释还明确,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为限。
据了解,目前山东省确定1万元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商事案件,将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即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针对具体的案件适用范围,司法解释明确了9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以及5类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对适用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都进行了明确,使民事诉讼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更强,也更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军认为。
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可作证据
司法解释还对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给予了具体界定。
依据201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查证属实的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在此前的实际操作中,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经过公证后也可以作为证据,司法解释此次对证据类型进行了明确,更易于执法人员进行把握。”刘兆军说。
未经法庭准许录像可强制删除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在诉讼中,的确存在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将对自己有利的录音录像放在网上,结果误导了一些网民和读者。强制删除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他们的诉讼权利。”有法律界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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