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今后交给谁
各区停车公司为唯一合法收费主体
合法停车位怎么认
带编号的车位不开发票可拒交费
停车费用在哪儿
所有收入上缴财政,用于公共交通
新收费标准何时公布
停车区域类别划分难定,方案仍难产□本报记者 陈彦杰 陈延鹏历下交警大队在山师东路上规划出近200个临时停车位,并设置了非机动车道,方便市民停车。 记者谢永亮 摄
路边停车难,停车乱收费问题一直是市民们关注的重点,为解决停车难、收费乱的现状,规范全市道路停车管理,依照“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统一政策、封闭运营”原则,市政府授权国有独资公司济南城市停车建设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停车集团)特许专营城市道路停车资源、全面负责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管理。停车集团在各区和高新区分别设立子公司,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停车收费和运营管理工作,各区和高新区停车公司是济南市唯一合法的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主体,其他现有各种停车收费实施主体均不具有收费资格。各区停车办要做好全面排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坚决清退各类道路停车收费违法主体。
收费人员持证上岗
26日下午,记者在山师东路北段见到了收费员王某。王某介绍,她现在是历下城市停车建设运营管理公司的员工,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时都戴着上岗证。记者看到,王某的上岗证上写着“济南市历下区公共泊位停车收费员”。证上还有王某的照片,注明了王某的名字和证的编号、证件有效期、企业监督电话和企业名称。
采访中,路边的一辆车要走,司机交纳完停车费后,王某主动从包里面拿出一沓发票,问司机要不要?司机说自己不报销,就不要发票了。王某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停车收费必须出具发票,但是有些司机个人说不愿意要,他们也不强给,不然一些司机拿着直接扔地上了。
王某介绍,公司发给她每月1800元的工资,还给缴纳保险,一个月工作26天,可以休息4天。
收费员需统一着装
26日下午,记者在花园路见到了收费员张先生,记者看到他穿着黑色大衣,胸前有一道宽约5cm的银色条纹,戴一顶灰蓝色帽子,帽子中间有“P”字样。历城停车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刘殿杰提醒市民,停车公司的收费人员着统一服装,只要收费员未着该公司统一服装、统一工作牌、统一发票,都是违法行为,市民可拒绝交费,并拨打88112863举报投诉。
如果收费员存在乱收费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历城区停车管理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李绅鹏说:“一方面停车办设执法监督科,停车管理公司设运营管理部,都会对收费员进行监督监管,如果市民对于收费存有异议,现场拨打举报电话。另一方面,我们从聘用员工阶段加强考核力度,同时对停车公司员工进行‘三员化\’管理,除了收费员,还将配备管理停车场秩序的秩序员、以及与交警部门对接信息员,以反映套牌车、僵尸车等问题。”延伸阅读
主干道上停车位将逐步减少
为缓解停车难,济南交警部门逐步对有条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全部进行编号,主要是支路和次干道。目前交警部门在充分挖掘停车场停车资源的同时,逐步减少或取缔主干道上的停车位,因为道路停车泊位只是一种补充。截至去年上半年,已经有11条主干道实现禁停机动车。
按照《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除政府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妨碍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交警部门人士介绍,在路边设置临时停车位是缓解停车难没有办法的办法,有的车主看到路边设有临时停车位,不把车开到附近的停车场,养成了在路边停车的习惯,导致一些主干道交通流量增加,有的马路几乎变成停车场。“一条道路拥堵,只有减少交通流量才能畅通,只有发展公共交通,才能较少拥堵,要畅通起来,必须打‘组合拳\’占用道路开辟的临时停车泊位,不是停车场,道路是社会公共资源,今后,最终通过公共停车场建设和配建停车场的到位,逐渐取消济南主干道马路停车位,还路于交通,还路于群众”。
2012年3月下旬,历山路南段非机动车道上安装反光隔离墩,采用硬隔离的措施禁止非机动车道停机动车,这是全市“四纵四横”的主干道禁停的开始。今年禁停范围将会扩大到全市29条主干道,确保绿色低碳交通群体路权,还路于民。截至去年上半年,29条主干道禁停的只有11条,“禁停”难的主要原因在于停车位不足。 (记者殷玉国)
济南城市停车建设运营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停车集团)下设
综合部业务管理部
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
业务上受区政府下设的停车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具体管理措施】
对由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经营收费的,由各区停车办按照区政府管理规定清理。
委托相关公司进行运营收费的,未签订合同的或区停车办认为合同不合法的按照区政府规定予以清理。
合同合法且已到期或逾期未签订的按照区政府规定予以清理,合同未到期的按“终止合同”相关规定或上报区政府协调解决,涉及民事纠纷的,按照“谁签合同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经营收费的,由各区停车办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清理、涉及民事纠纷的,按照“谁签合同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对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委托其他公司经营收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应由区政府委托各区停车运营公司经营收费,经营收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对个人擅自在开放式小区街道胡同或圈占公共空地引导机动车停放进行经营收费,以及挪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各区停车办应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工商、物价等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同时应建立日常巡查发现机制,防止“打游击”和新增乱收停车费行为,巩固执法效果。制图/杨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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