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永明
因物业服务不到位致房屋受损,市民于先生停缴物业费,去年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诉讼中,于先生认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高新区法院”)审理程序违法。2014年5月和6月,本报阳光监督栏目以《本应3位法官开庭咋只有1人到场?》《100多页案卷中唯独不见反诉状?》为题相继报道。高新区法院则认为,于先生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2014年12月,于先生一审败诉,法院裁定其需要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和相应的水电费。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物业纠纷诉讼正持续增多。“其他被起诉的业主已经败诉并缴纳了费用,具体到我的案子,我就是想弄清楚法院审理中是否违反‘一案两立\’等法律原则。”于先生称,目前他已上诉至济南市中院。
事件回放 市民质疑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于先生住在济南黄金时代小区,当时由深圳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小区物业服务。“小区当时自管站供热,物业调低压力,家中始终不热。2009年,我居住的单元楼消防水管爆裂,房屋遭浸泡后出现裂缝,物业迟迟不予维修,我无奈就未交物业费和水电费。”于先生说后来该物业公司撤离小区。
2013年4月,物业公司以于先生拖欠物业费和水电费为由起诉至高新区法院,随后高新区法院受理并开庭,为(2013)高民初字第181号。2013年6月28日和8月21日,该案相继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14年2月,物业公司以需要重新整理证据为由撤诉。2014年4月9日,物业公司再次起诉于先生,高新区法院向于先生下达开庭传票,案件成为(2014)高民初字第256号。
于先生称,第一次物业提起诉讼的案子撤诉,他当时已缴纳反诉费用,但反诉被驳回,而至今他未收到法院具体的裁定书。“物业都是同样的理由起诉我。”于先生认为,(2014)高民初字第256号案件与此前的(2013)高民初字第181号案件是同一案件,且在该案件中,他没有收到法院任何法律文书,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第一个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仍未结案,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2014)高民初字第256号案件系重复立案,高新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一案两立。
一审裁定 高新区法院认为未违反程序
2014年12月2日,于先生收到了(2014)高民初字第256号案《民事判决书》。“我败诉,需要支付物业费,但是我认为审理程序问题还没有解决。”于先生称。
对于先生的质疑,高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反诉因为不是和本案一个法律关系,不与本案合并处理。这是反诉案办理中一个通行做法。不与本案合并处理后,于先生可以另案起诉。反诉这一块,于先生的反诉费可以退,也可以另立案,反诉费转到新的案子上。如果案件审理中被告认为不正确,还有上诉权利。法院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民事判决书》中,高新区法院对于先生提出的抗辩理由给出答复。于先生认为,法院受理的(2013)高民初字第181号合同纠纷一案,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则认为:反诉在庭审时已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后万厦居业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已裁定准许,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法院再次受理此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被告于先生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诉至中院 争议焦点仍是一审审理程序问题
2014年12月26日,于先生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中于先生提出的理由是,(2014)高民初字第256号案与(2013)高民初字第181号案件是同一案件,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反诉权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济南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认为,被告当庭提出反诉,也递交反诉状并交了反诉费用,根据民诉法规定,反诉和本诉应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形成法律文书,即使反诉不予审理,法院也应出具结果作出裁定,或是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2015年2月3日上午9点,于先生上诉案件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争议的焦点仍是,本案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于先生称,他希望能有个明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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