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永明
4日,人体标本被混入建筑垃圾的事故引发网络关注。“以后谁还敢捐遗体啊。”有网友评论。记者了解到,山东2003年就颁布了遗体捐献条例,遗体捐献者的权益保障有法规可依。
山东有规可依捐献的遗体利用后接受方需出钱火化
山东早在2003年就颁布《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其中明确提出“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利用完毕的遗体,应当由接受单位整仪后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并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在保护遗体捐献者的权益上,记者获悉,早在2008年,山东和济南遗体捐献纪念林项目就正式启动,已实现遗体捐献的捐献者亲属都可以在纪念林植一棵纪念树,以缅怀逝者。每年,红十字机构都会组织亲属前往缅怀和祭奠。
具体问题仍存缺乏全国层面立法各方权利义务未明确
尸体对于人体解剖学教学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作为社会文明进步象征之一的遗体捐献应当成为教学用尸体的主要来源。“遗体捐献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一位长期关注遗体和器官捐献领域的学者认为,目前国内多是地区性立法,捐赠条例仍存在内容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缺乏全国统一层面的立法保障。
《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虽规定了接受单位需火化利用完毕的遗体,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仅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
同时,一些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工作人员的培训、遗体的管理、使用、保存及处置等细节问题,只着重强调遗体捐献自愿原则等。同时存在遗体性质、捐献遗体行为性质,遗体的民事权利和死亡判断标准确立等法律本身问题。
专家建议立法只有尊重遗体捐献者遗体捐献才能普及
驻济一家医院的专家表示,遗体捐献对促进医学进步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只有尊重每一个遗体捐献者,遗体捐献才能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认同。他希望,国家能尽快制定遗体捐献法,通过立法规范遗体捐献程序遗体保存与管理制度,确定遗体捐献性质,落实捐献和接受双方权利义务等,以保障捐献者权益,确保捐献的遗体能真正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公益事业。
也有医学专家表示,应该正确使用遗体和标本,反思解剖学教学中的伦理问题。作为医学教育工作者,对于人体尸体缺乏的问题,不能完全将原因只归咎于人们落后的思想观念,应思考教师和医学生自身的观念和行为。家属看法
让公众知晓捐献的意义更重要
“遗体怎么办?最好的处理方案是捐献给山医大教学用。”2014年4月,在山东省红十字会和济南市红十字会举行了“清明情长、追忆时光”捐献者清明追思会上,市民张敬修曾讲述她丈夫朱敬一捐献的过程。
朱敬一 1991年突发脑溢血,一年后就立下遗嘱,担心“万一人家不要,火化也成,但不要留骨灰。”朱先生2006年去世时,《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已颁布,遗体被如愿捐献山东大学医学院。
“他从德国回来后,说国外有大量遗体供医学院研究用,他也想去世后把遗体捐出来。”张敬修说,上世纪80年代国内尚无完备的遗体捐献流程,朱敬一曾一心想找到妥善途径捐出遗体,“开始子女不赞同,我也很反对,后来他不断开导我们,就慢慢想开了。”
董女士坦言,目前其实社会观念制约已经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更重要的是让公众知晓捐献的用途和意义,让更多的人成为遗体捐献志愿者,促进整个医学的进步。
(记者李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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