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2月1日讯 (记者殷玉国)一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假释,按照惯例,这样的罪犯假释可能性很大。但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罪犯审理认为,因其多次实施拐卖儿童,主观恶性大,不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秦某不予假释。
罪犯秦某,男,28岁。2011年,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滨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3年4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12月17日,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审理。
近日,法院审理查明,罪犯秦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法院认为,罪犯秦某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多次实施拐卖儿童,主观恶性大,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某不予假释。
山东避风港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敬涛认为,近年来,为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有效震慑和预防新的犯罪,对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拐卖儿童犯罪的成年犯罪分子,尤其要严惩,“减刑上也要从严把握,原则上不适用假释。”相关链接
济南中院去年审理993件假释案76件不予假释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所监狱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2014年审理减刑、假释案件5580件,其中减刑4587件,占全部案件的82.2%;假释993件,占全部案件的17.8%;经过审理,裁定不予减刑6件,不予假释76件。涉及三类罪犯案件174件,占全部案件的3.1%,其中减刑109件,假释65件;经过审理,裁定不予假释11件。 (记者殷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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